卜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毛春翔、刘太山与被告卜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刘新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502民初1872号
拓万财:
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拓万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拓万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7433.60元(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4日),2022年3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迎水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502民初1525号
田花、田卫江:
原告杨旭宝诉被告田花、第三人田卫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杨旭宝解除与被告田花之间的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旭宝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迎水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周新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周新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50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新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静办理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小区西北侧阳光家园1号住宅楼3单元302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至原告李静名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