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兆文:
原告潘春林与被告郝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郝兆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潘春林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740元,由被告郝兆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惠安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薛智斌: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薛智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352.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自2022年10月25日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被告薛智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送达后,到本院新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西吉县人民法院
苏文有、苏玉花: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苏文有、苏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833.8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自2022年10月25日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2元,由被告苏文有、苏玉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送达后,到本院新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西吉县人民法院
曾纪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秀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副本,于2022年9月6日通过公告方式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法庭所在区域被评定为高风险地区于2022年10月12日起处于封控状态。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现再次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与被告马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保险代偿款7431.3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负担11元,由被告马旭负担3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旭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