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诉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卢鑫支付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采暖期的采暖费15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卢鑫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占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诉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占亮支付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采暖期的采暖费107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占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袁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利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袁伟、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已作出(2022)宁0106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宁夏利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至本院705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自花:
本院受理原告丁超与被告杨自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9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自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丁超支付货款32500元,违约金1500元,合计34000元;二、驳回原告丁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丁超负担99元,被告杨自花负担67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自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惟智芝麻街文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荣豪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惟智芝麻街文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6民初17883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一、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惟智芝麻街文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荣豪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30199.74元,截至2022年7月13日利息437.67元,共计30637.41元,并以欠付装修工程款30199.74元为基数,支付2022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驳回原告宁夏荣豪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7元、保全费967元,共计3134元,原告宁夏荣豪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0元,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惟智芝麻街文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014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惟智芝麻街文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