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0739号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杨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07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5636.37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共计1583.34元,并按年利率15.4%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2022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负担30元,被告杨浩负担5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153号
郭博: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英与被告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晓英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9074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益洋:
本院受理冀汇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益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冀汇栋借款54000元及逾期利息9419元,并以下剩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原告冀汇栋负担429元,由被告王益洋负担143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益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路丰华思雄物流部:
本院受理原告朱敬斌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路丰华思雄物流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敬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收货款2010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997号
宁夏紫尚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晋宇诉孟庆祥、宁夏紫尚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紫尚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式:100000元×0.24÷12月×53月=106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计算式:100000元×0.154÷12月×17月=21816.7元;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按年利率14.8%计算,计算式:100000元×0.148÷12月×3月=3700元;利息共计131516.7元)诉讼金额共计:231516.7元;2.判令被告宁夏紫尚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2022年4月21日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4.8%计算;3.判令被告孟庆祥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