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宁0104民初12108号

杨学虎、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01元及违约金11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盛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元、利息1000元、路费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文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王文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文萍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9.78元、手续费1731.25元、利息3903.19元、违约金2381.74元,共计58015.96元(利息算至2022年1月7日账单日)2022年1月7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648号

董银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董银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董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透支本金42236.17元、截止到2022年2月13日的利息2878.5元、违约金2397.80元、消费手续费1005.69元,同时还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支付2022年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董银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653号

孙志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孙志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6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孙志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透支本金19914.04元、截止到2022年2月7日的利息26858.64元、违约金1155.19元,同时还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支付2022年2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志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2831.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