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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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钧:

本院受理原告施明刚诉被告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海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1929号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建斌:

原告杨志明与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宁018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志明支付材料款93320元;二、驳回原告杨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飞: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诉你、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飞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35589.645元、利息314.07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飞追偿;被告王飞如不能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原告以被告购买的蓝山帝景花间墅小区24-6-3号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对被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设立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飞、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1277号

青铜峡市淘花阁园艺店、王少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青铜峡市淘花阁园艺店、王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青铜峡市淘花阁园艺店、王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16182.14元,利息3579.36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铜峡市淘花阁园艺店、王少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裴红琴:

本院受理原告姚建宁诉被告裴红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裴红琴支付原告姚建宁货款1680元及利息1100元,共计278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裴红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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