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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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洁能燃气有限公司、周占国、周涛、李婷:

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铜峡市洁能燃气有限公司、张秀梅、周占国、周涛、李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青铜峡市洁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青铜峡市洁能燃气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青铜峡市青铜峡镇艾山街商业用房、地【房权证号:房权证小坝公字第19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青国用(2010)第6000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宁(2020)青铜峡市不动产证明第Q000064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周占国、周涛、李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占国、周涛、李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铜峡市洁能燃气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565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457元,由被告青铜峡市洁能燃气有限公司、周占国、周涛、李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刘子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刘子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子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5900元、利息8112.41元、罚息69711.45元(计算至2022年1月3日),本息共计243723.86元,2022年1月3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5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子微负担。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1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李文孝、张茂、吴玉成: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孝、张茂、吴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文孝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1282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本息共计1112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21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案涉《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随本清偿;二、被告张茂、吴玉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茂、吴玉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元,公告费440元,以上共计2966元,由被告李文孝、张茂、吴玉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高文龙、徐泽琛、高娜: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文龙、徐泽琛、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高文龙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637.36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17日),本息共计55637.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22年2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案涉《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随本清偿;二、被告徐泽琛、高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泽琛、高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文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元,公告费440元,以上共计1631元,由被告高文龙、徐泽琛、高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杨海军、尤玉成: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军、尤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杨海军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284.76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本息共计55284.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21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案涉《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随本清偿;二、被告尤玉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尤玉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海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公告费440元,以上共计1622元,由被告杨海军、尤玉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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