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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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花:

本院受理原告方韶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方韶峰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60万元,合计120万元。2022年3月15日后的利息仍以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如被告李成花不能如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方韶峰有权以被告李成花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鸣翠春天5-2-1201室及阁楼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成花负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徐大景:

本院受理原告崔红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袁勇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阅海支公司与被告袁勇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存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览山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览山支公司保险代偿款19060元。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存林负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平顺源食品有限公司、刘广斌、刘广武、杨乐乐、梁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662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们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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