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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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视觉外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榕诉被告宁夏视觉外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变更公司登记协助原告办理撤销监事登记及网上公示等事宜;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尔鹏、孙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崔永山诉你们及谭国军、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丽娟、张尔鹏、谭国军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2972元,逾期付款利息31638元(按照年利率4.25%标准自2016年12月9日至2022年5月9日)合计154610元;2.判令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638号

吴欣忆、徐得旺、魏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欣忆、徐得旺、魏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欣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5836.26元,共计43836.2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本金清偿;二、被告徐得旺、魏国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得旺、魏国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欣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336元,由被告吴欣忆、徐得旺、魏国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徐建军、徐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诉你们财产保险合同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赔偿款58426.9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期间的保险费5474.78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40705.39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卜琳、王婷婷、白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尹吉元诉你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卜琳、王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尹吉元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45184元(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共计95184元,卜琳、王婷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尹吉元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驳回尹吉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2660元,由卜琳、王婷婷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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