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23民初2497号
王伟、刘丹丹、屈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刘丹丹、王力、屈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伟、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5222.18元,共计95222.18元;2022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王力、屈晓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王力、屈晓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伟、刘丹丹追偿。案件受理费2181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621元,均由被告王伟、刘丹丹、王力、屈晓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977号
尹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明、尹东、侯郁薇、朱美义、赵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3549.41元,共计113549.41元;2021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尹东、侯郁薇、朱美义、赵芳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尹东、侯郁薇、朱美义、赵芳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尹明追偿。案件受理费2571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011元,均由被告尹明、尹东、侯郁薇、朱美义、赵芳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214号
刘平东、王学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年与被告刘平东、王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平东、王学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永年借款本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永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陈永年负担307元,被告刘平东、王学玲负担853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刘平东、王学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孙万财、张宝红:
本院受理原告冯军林与被告孙万财、张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万财、张宝红共同偿还原告冯军林借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孙万财、张宝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润财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军偿还原告李润财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