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剑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29931.54元,支付截止2022年5月9日利息7847.74元,本息共计3777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一之: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一之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9738.63元,支付截止2022年5月9日利息11351元,本息共计21089.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0元,由被告马一之负担45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一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合欣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胡崇智、胡瑨、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合欣养殖专业合作社偿还代偿款1160556.71元,支付利息58269.49元,共计12188726.2元;且被告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以1160556.7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为标准向原告宁夏合欣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自2022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胡崇智、胡瑨、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崇智、胡瑨、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5770元,由被告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胡崇智、胡瑨、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市忠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胡崇智、胡瑨、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川市忠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169852.71元,支付利息58736.22元,共计1228588.93元;且被告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以1169852.7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为标准向原告宁夏合欣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自2022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胡崇智、胡瑨、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崇智、胡瑨、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5858元,由被告宁夏三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胡崇智、胡瑨、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