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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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22民初4193号

裴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裴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971元,并支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五笔代偿款代偿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二、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裴旺名下的车牌号为宁AX677Z号的车辆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裴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4731号

余艳艳、虎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艳艳、虎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艳艳、虎平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二、被告余艳艳、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5282.31元及违约金16915.23元,合计52197.54元;三、驳回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1700,由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32元,由被告余艳艳、虎平负担11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艳艳、虎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374号

吴建军、程瑛、曹菊华、张霞、李爱军、刘金瑞:

本院受理的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军、程瑛、曹菊华、张霞、李爱军、刘金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金瑞、程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利息14126.87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并支付利自2022年6月21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以上合计99126.87元;2.判令被告吴建军、曹菊华、李爱军、张霞对被告刘金瑞、程瑛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5374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建、施利萍、顾志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建、施利萍、顾志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顾志广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城区紫园小区18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顾志广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城区紫园小区18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10时至2022年12月22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90000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29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4013553,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2月13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康元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康元东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4031.45元,支付截止2022年5月9日利息1405元,本息共计5436.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康元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黎靖: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黎靖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28334.6元,支付截止2022年5月9日利息8655元,本息共计3698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黎靖负担7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黎靖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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