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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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拥军、纳成:

本院受理原告彭莉与被告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拥军、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莉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原告彭莉借款100万元自2017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7年6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拥军在未出资27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彭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461号

宁夏蓝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鑫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8672.6元,并支付利息11920.3元(198672.6×2%×3年,该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合计21059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4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云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王云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9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07265.05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107265.05元自2019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万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张万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80942.22元、保险费6419.19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80942.22元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母前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母前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母前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84795.11元、保险费8638.5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93433.66元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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