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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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6民初134号

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文平诉被告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提供该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董文平在被告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查阅、复制;二、被告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提供该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会计账簿供原告董文平在被告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查阅:三、原告董文平在行使上述查阅、复制权时,可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四、驳回原告董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安格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李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0774.85元,利息4913.14元、违约金2296.92元、分期手续费298.91元,共计48283.82元(利息算至2022年5月7日账单日),2022年5月7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3688号

雅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峰诉被告雅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雅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永峰借款35610元、利息1000元,合计36610元;二驳回原告刘永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刘永峰负担6元,被告雅宁负担71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雅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民初17745号

何芯晖: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港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芯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6民初17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芯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杭州易港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6190.4元、至2021年10月15日的利息9623元,合计45813.4元;2021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14.4%年为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何芯晖未按上述第项确定内容履行偿还义务,则拍(变)卖登记在被告何芯晖名下的、车辆号码为LBELMBKC2CY218514的汽车,原告杭州易港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杭州易港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022元,由被告何芯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3959号

陈佳彪、李召俊、吴国文、潘晶、屠亮、孙海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5256号

西安汕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竹林栖闲餐厅、西安汕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汕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承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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