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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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俊、王刚、孔维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杜哲:

本院受理原告马军诉被告杜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马军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捌万元(80000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借款日至付清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廷军、胡涛:

本院受理原告马识冈诉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廷军、胡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马识冈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银川市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廷军签订的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21-1号营业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开具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21-1号营业房的购房发票;3.依法判令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21-1号营业房的房屋备案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廷军:

本院受理原告任满贵诉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廷军、胡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任满贵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银川市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廷军签订的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19-1-302号住宅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开具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19-1-302号住宅的购房发票;3.依法判令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原告购买的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19-1-302号住宅的房屋备案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廷军:

本院受理原告雍银银诉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廷军、胡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雍银银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银川市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廷军签订的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21-1-602号住宅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开具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21-1-602号住宅的购房发票;3.依法判令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21-1-602号住宅的房屋备案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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