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录:
本院受理原告胡菊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15333.75元(自2017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4.35%主张至款项还清时为止),暂合计85833.75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在原定时间开庭,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