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擅自挪用金水花苑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关证据资料充分,事实清楚。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639721.16元(陆拾叁万玖仟柒佰贰拾壹元壹角陆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银兴综执行罚决字〔2022〕ZS66-2号)。
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领取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宁夏银行营业部(账号:120010188900008456,开户单位: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兴庆区中山南街泽民巷51号兴庆区综合执法局309室
联系人:常磊 联系电话:0951-6029021
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