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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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梅芳、原审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无法联系,本院现依法向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忠成、原审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农大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尚军与被告乔波、你公司及第三人马涛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宁012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变更、追加原告魏尚军为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乔波、宁夏农大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宁夏农大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侯正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占祥与被告高玉祥、毛金霞、侯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高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占祥偿还借款27658元;二、驳回原告王占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高玉祥负担507元,由原告王占祥负担4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占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侯正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占祥与被告侯正海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侯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占祥偿还借款27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占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侯正海负担495元,由原告王占祥负担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侯正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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