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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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张绍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荣刚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押金8700元;2.判令被告以8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2%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的利息1009元,以及8700元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三号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你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民初6797号

宁夏天启葡萄酒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6民初6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宁夏天启葡萄酒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费用263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韩福州:

原告李风莲与被告韩福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盈南家园29-3-602室住房;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房租41666元(2018年3月22日-2022年5月22日),并按照1万元租金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22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租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馨视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与被告宁夏馨视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先行支付给樊宝宝的工伤保险待遇83979.7元,并以8397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支付自2022年7月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兵、陈佳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勇辉与被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第三人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兵、陈佳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郭勇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郭勇辉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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