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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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6901号

雍绍魁: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雍绍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8099.02元、利息8095.51元、费用6916.3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33110.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720号

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

原告金佳与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72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佳借款本金710060元及截至2022年3月31日利息623942.50元,并按照年利率11.1%向原告支付710060元借款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272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449号

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1699.22元,利息1499.03元,费用957.6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14155.9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宋德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195.70元、利息4266.02元、费用6334.2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忆馨: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139.65元、利息1803.29元、费用2460.03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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