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2976号
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
原告王鹏与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97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鹏借款本金1686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31日利息1537540.23元,并按照年利率11.1%向原告支付1686000元借款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297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建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21600元(利息自2013年5月23日算至2022年5月23日,剩余利息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本金为止),以上共计416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299号
宁夏腾龙艺发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博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腾龙艺发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29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宁夏腾龙艺发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博匠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09700元、违约金74770.25元,并按日利率0.05%支付货款409700元自2022年9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违约金。因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29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764号
兰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诉你、包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包瑞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包瑞、兰云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1219.39元、利息3651.93元、罚息110.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包瑞、兰云霞提供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光华家园15号楼l单元602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上合计:234981.8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磊:
本院受理原告兰海霞诉被告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776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