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950号
陆学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0067.88元,利息21182.98元,费用21379.08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62629.9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023号
白国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9965.09元,利息9181.44元,费用2308.28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5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31454.8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939号
童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6956元,利息2360.76元,费用1450.05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10766.8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魏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被告魏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968.04元、利息25062.28元及费用122325.15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共计187355.47;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