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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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闫振: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被告闫振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989.26元、利息1939.64元及费用6796.82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共计48725.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银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被告马银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980.71元、利息11153.02元及费用7381.46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共计58515.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海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被告张海元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697.87元、利息13912.33元及费用7570.03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共计61180.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胡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被告胡红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993.68元、利息10599.81元及费用4489.6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共计55083.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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