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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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被告陈永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3196.86元、利息40072.14元及费用88178.94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共计171447.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程俊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诉被告程俊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871.41元、利息28051.34元及费用71284.12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共计139206.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许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诉被告许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320.42元、利息14939.05元及费用48973.71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共计103233.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4686.24元、利息11448.36元、费用10605.38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2781.11元、利息10708.32元、费用5672.7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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