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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81民初2261号

李伏: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伏支付原告何建平劳务报酬3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尚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7%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直接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瞿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田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田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田成林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田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以及利息2055. 26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5月20日,2022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成林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风军借款2600元;二、驳回原告马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王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有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有财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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