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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81民初4718号

贺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韩娟、施明刚、崔晓榕、贺军、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贺权、韩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800元,支付利息64021.95元,合计309821.95元;并以借款本金2458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2年7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施明刚、崔晓榕、贺军、王红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施明刚、崔晓榕、贺军、王红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权、韩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贺权、韩娟、施明刚、崔晓榕、贺军、王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小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建华与被告李佰平、程旭峰、王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小胜向原告潘建华支付货款46131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5920元,合计6472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2022年6月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王小胜以46131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向原告潘建华支付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0元,由被告王小胜负担;案件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小胜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方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执4633号

宁夏锐泽伟商贸有限公司、杨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夏锐泽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杨伟为(2021)宁0106执46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何金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邢晓宁诉你与李秀荣、刘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4民初2940号

马哲:

本院受理原告丁玉俊与被告马哲、金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同心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同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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