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蓉:
本院受理原告董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杨婷: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疫情延期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风军借款2600元;二、驳回原告马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宁夏玮明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丰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与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39987.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998元;3.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325.78元(暂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7月29日并实际主张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4.判令被告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宁夏玮明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铭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东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宁县铭铂观光夜市餐车租赁协议)押金、定金款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