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玲:
原告宁夏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艳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宁夏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宁夏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4691号
胡学智:
本院受理原告纳生成与被告胡学智、魏志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撤销二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所签《股权转让协议》;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詹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灏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果款6640元,支付逾期利息327元(利息按2022年1月货款市场报价利息四倍14.8%计算,暂计算4个月,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以上合计69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2022)宁0121民初3616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鸿飞: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与被告张鸿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张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借款本金70400元、利息3423.57元、罚息443.26元(以上利息截至2022年3月11日),共计74266.83元,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快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元,公告费300元,由张鸿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马胜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与被告马胜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马胜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借款本金65342.07元、利息3227.31元、罚息5314.3元(以上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3月11日),共计73883.68元,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快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 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元,公告费300元,由马胜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