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禧乡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田力之、张莉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宁夏禧乡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田力之、张莉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泰华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冬梅与被告银川市泰华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志科:
本院受理原告候志强与被告杨志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曹鑫: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曹鑫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李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