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7308号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秀芳与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宁0104民初7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秀芳支付经济补偿金20900元、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048.28元;二、驳回原告杨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宁0104民初73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2022)宁0104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书中“公告费300元”补正为“公告费4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323号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生鸿与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宁0104民初7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7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生鸿支付经济补偿金27899.28元、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41.36元;二、驳回原告张生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宁0104民初73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2022)宁0104民初7323号民事判决书中“公告费300元”补正为“公告费4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438号
韩义军、张秀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诉你们与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编号为6402012016000871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要求被告韩义军、张秀红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254119.81元,其中本金248169.36元,利息5950.45元(截止2022年7月31日)及贷款还清前所产生利息;3.判令开发商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469号
冯福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诉你与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编号为6402012016000318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要求被告冯福海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215743.80元,其中本金208807.73元,利息6936.07元(截至2022年7月31日)及贷款还清前所产生利息;3.判令开发商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