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军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5029.2元,共计5502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如被告李建军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建军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贺兰县常信乡丁义村五组享有的9.82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76元,由被告李建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娟:
本院受理原告姚波与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娟向原告姚波偿还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姚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00元,由被告王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
原告张敏与被告苗莉、宁夏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苗莉对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6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278号
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如莲与被告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317号
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朋与被告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