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5683号
罗石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石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4121.08元、利息7750.1元、违约金952.11元、分期手续费133.47元,共计42956.76元(利息算至2022年2月27日账单日)2022年2月27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666.11元、利息27346.04元、违约金955.46元及分期手续费154.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7日账单日),2022年2月7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维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辉诉被告王维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薛运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777.97元、利息12971.61元、违约金1520.11元及分期手续费814.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7日账单日),2022年2月7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67号
李贵祥、李建刚、何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黑牙与被告李贵祥、李建刚、冲双全、何艳霞,第三人马兴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贵祥、李建刚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第三人马兴忠借款25万元;2.判令被告冲双全、何艳霞为被告李贵祥、李建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81号
张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常家辉诉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本院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