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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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1522号

宁夏永兴实业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义与被告宁夏永兴实业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2022)宁0104民初1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宁夏永兴实业公司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4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永兴实业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513号

宁夏永兴实业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小兰与被告宁夏永兴实业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2022)宁0104民初1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宁夏永兴实业公司在1996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永兴实业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475号

汪晓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明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2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630号

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

原告刘登华与被告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吴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登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军及时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钢结构安装费)143550元;2.判令被告吴军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3.判令被告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次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邢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后院餐饮服务店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返还不当得利款28000元并支付自迟延给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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