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绍卿、马迪、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绍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5528.51元(2022年6月16日以后至本判决生效自动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9.7875‰计算),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合计125528.51元;二、被告马迪、马东就以上款项向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韩绍卿、马迪、马东负担;公告费600元,由马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033号
李琴珍、张小川、张雪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拜福海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李琴珍、张小川、张雪婷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823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121837.1元。以上两项合计:280067元;3.本案诉讼费等其他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1216号
马志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青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青林房屋租金300元及2020年物业费854元、照明费30元,电梯费780元,合计1964元;二、驳回原告王青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志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5073号
朱继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陆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本次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壹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小写18270元),计算如下:60000×0.0435×7年=18270元;3.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727号
田立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817.79元、利息3822.45元、违约金2689.75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以上暂计46329.99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1年1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