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明、黄燕玲、陈玉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被告张学明、黄燕玲、陈玉亮、王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张学明、黄燕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贷款本金80000元,支付2019年2月14日至2021年6月20日利息21990.64元,合计101990.64元,并按年利率11. 745%承担80000元贷款本金未予返还部分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339.81元、公告费480元,合计2819.81元,由被告张学明、黄燕玲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李帅、马芹: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勤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支付饲料款22000元,并按照日利率1‰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为3938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你们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491号
宁夏乐嘉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启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与2021年11月4日预付的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租金1500元、杂费231元、及2020年6月3日支付的租赁押金500元,共计退款金额:223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346号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刘彩花与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彩花支付经济补偿金16238.94元,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46.62元;二、驳回原告刘彩花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342号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贺春娟与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贺春娟支付经济补偿金18263.96元,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916元;二、驳回原告贺春娟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