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2447号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席银娟与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席银娟支付经济补偿金4908元,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667元;二、驳回原告席银娟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进梅与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进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49.6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96.97元,合计11146.60元;二、驳回原告马进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11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382号
马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诉马明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赔偿人民币5514元; 2.依法判令你以5514为计息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全部赔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异498号
王齐欢:
本院在执行银川深昊工贸有限公司与银川高新区同立商贸有限公司、周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深昊工贸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请求:依法将王齐欢列入被执行人,对507884.3元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胡军:
本院受理原告唐军与被告叶文智、胡军、贾静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不得执行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保伏桥新村B区3号楼4单元301室房屋;2.请求确认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保伏桥新村B区3号楼4单元301室房屋归原告唐军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