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4742号
王坤: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千城之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赔偿租赁房屋所造成的损失费用,沙发1000元、电视1800元、床垫500元、窗帘820元、运费300元、房屋保洁500元、合计4920元;2.依法判令你赔偿原告房屋于2022年6月1日至今空置期间的费用,房租每月1200元,物业电梯费每月130元;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142号
李生强、沈玉芳:
原告马伏宏、耿玉凤与被告李生强、沈玉芳、沈青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142号民事判决,因被告沈青财不服本判决,于2022年11月7日提出上诉,要求:撤销(2022)宁0104民初12142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马伏宏对沈青财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宁: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黄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黄开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654号
拓锦钊、陈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7-2021年度物业服务费2332元,违约金2332元,合计46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