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昕与被执行人杨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艳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杨艳林名下位于贺兰县新区惠泽园18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土地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注:该房屋因系统原因,网拍系统无法直接发起二拍流程,本次拍卖,即为该房屋的第二次拍卖)。对被执行人杨艳林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新区惠泽园18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土地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10时至2022年12月21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250000元,保证金:37500元,增价幅度:25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监督电话:0951-3803893。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2月1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王昕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4552号
马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强浩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626号
张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02400.28元,其中本金93082.34元,利息9317.94元,(自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2年4月10日);2.判令被告张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2年4月11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5626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628号
拓伯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拓伯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拓伯运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27470.36元,其中本金121104.78元,利息6365.58元,(自2021年5月3日计算至2022年4月3日);2.判令被告拓伯运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2年4月4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5628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630号
宁义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宁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宁义杰偿还原告贷款本息228991.91元,其中本金223645.52元,利息5346.39元,(自2021年11月28日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2.判令被告宁义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2年4月29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5630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