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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22民初5632号

樊治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樊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樊治国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67915.59元,其中本金165308.94元,利息2606.65元,(自2022年2月14日计算至2022年5月14日);2.判令被告樊治国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2年5月15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庄与被执行人马娇、马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娇、马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马娇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望都太阳城E区29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马娇名下位于贺兰县望都太阳城E区29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10时至2022年12月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36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35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4013553,监督电话:0951-3803893。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2月1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徐庄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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