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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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风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彦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522民初2175号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李雪军、石嘴山市裕盛金蝎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潮湖村村民委员会与你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李雪军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二被告立即搬离承租的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交还原告;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71342.46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3541.02元,共计294883.48元,2022年7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田彦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缑桂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522民初2047号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冯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冯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安靖雯: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鹏与被告安靖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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