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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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宏业: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素珍与被上诉人马少霞、原审被告蔡宏艳、蔡宏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李素珍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宏业: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光学因与被上诉人李素珍、蔡宏艳、蔡宏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马光学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素娟: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文诉你与俞卫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9765元(年4.65%至起诉之日到时间给付之日至)合计:79765元,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2019年8月-2022年8月共计70000×3×4.65%=9765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魏文文:

本院受理原告武继宝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文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继宝货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魏文文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毕晚针:

本院受理原告石永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毕晚针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永萍饲料款1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毕晚针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永宁县人民法院李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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