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502民初3898号
宁夏圣光宜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凌:
本院受理原告中卫市欧福莱陶瓷店与被告宁夏圣光宜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236号
吴国强:
原告王金龙与被告吴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王金龙与被告吴国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转让协议》;二、被告吴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金龙返还购房款8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杨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超工时费8800元;二、驳回原告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永宁县人民法院李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谢亮、王保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卫市汪记调料店与被告谢亮、王保军、刘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调料款40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2022)宁0502民初304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罗新华、黄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新华、黄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宁0502执826号】中,异议人仲国虎对本院作出的拍卖、变卖你们所有的位于中卫市城区鼓楼南街美利城市风景A、B、C座商住楼(产权证号:房权证卫字第00000892号),要求其在房屋拍卖成交后或以物抵债后腾退房屋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驳回了异议人仲国虎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仲国虎对本院作出的(2022)宁0502执异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22年11月7日提出复议,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法律后果自负。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