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告梁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367.2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2020年6月29日以后的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807号
邱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28.28元、利息8580.91元、违约金2524.03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以上暂计60733.22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0年3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16791号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张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3462.40元、利息18089.86元、违约金3879.30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以上暂计45431.56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2年7月1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16795号
张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张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64元、利息4426.94元、违约金2023.63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以上暂计26414.57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2年8月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童大兵: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龙与你、第三人高彩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第三人高彩清与被告童大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童大兵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7200元及租赁期满至今房屋占用费2400元、租赁房屋暖气费1000元、水费56.7元;合计10656.7元以及至执行之日的房屋占用费;3.依法判令被告童大兵腾退租赁房屋,并赔偿原告租赁房屋内一张床损失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