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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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吴进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进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进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2663.37元、违约金4266.3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吴进成负担99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32元,由被告吴进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霍福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福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霍福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1425.44元、违约金1142.5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霍福鹏负担13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57元,由被告霍福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福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9080.4元、违约金6908.0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元,被告张福国负担171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福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保树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树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保树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5568.64元、违约金2556.8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元,被告保树兴负担52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保树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77066元、违约金7706.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2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元,被告马刚负担19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卢学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学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5996.68元、违约金5599.6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3元,被告卢学刚负担135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卢学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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