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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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6119.39元、违约金3611.9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马海林负担8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海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邓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10062.08元、违约金11006.2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1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5元,被告邓华负担26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891号

吴金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2021年8月13日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162.4元、罚息39.72元,共计62202.12元(截止2022年7月29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5891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892号

孙红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2021年11月18日借款本金46151.8元、利息6068.03元、罚息141.16元,共计52360.99元(截止2022年7月29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5892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893号

李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2021年11月22日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182.26元、罚息31.99元,共计11214.25元(截止2022年7月29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5893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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