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民初7251号
银川市金凤区中国移动长城花园西区合作营业厅: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中国移动长城花园西区合作营业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透支款488元、滞纳金174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8日),合计662元,并按照《批量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标准即按透支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全部透支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带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7252号
银川市金凤区燕仁通讯部: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被告银川市金凤区燕仁通讯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透支款3946元、滞纳金652.32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8日),合计4598.32元,并按照《批量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带纳金标准即按透支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全部透支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带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3629号
马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书德诉被告马利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利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书德劳务费1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8元,由被告马利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农业综合开发公司青铜峡试验示范场:
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光军对本院(2022)宁038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星星、卢艳萍、卢志国: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卢艳丽与被上诉人刘红升、原审被告米玉兰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民终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451号
马楠:
本院受理原告韩琳佩与被告马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