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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202民初3434号

孙国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永雄与被告孙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孙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邹永雄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4620元,合计2462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16元,由被告孙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杨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红玉诉被告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2022)宁0202民初358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3.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5339号

岳源、李佳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华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张永光、周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永光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及利息合计1019875.75元、利息107979.35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2月5日计算至2022年9月4日),共计1127855.10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永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代偿款之日止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岳源对上述1、2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李佳鹏、周斌、张永光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周文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自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2民初2113号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自业返还借款78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文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秦路路: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秦路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李志龙借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秦路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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