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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刘自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发武诉你和刘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何发武借款40480元,支付利息27864元(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共计113344元,被告刘自平按照月利率10%支付原告何发武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驳回原告何发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6元、公告费480元,共计3056元,由被告刘自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陈思思:

本院受理原告陈学万诉黄金龙、黄斌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11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13239.36元(利息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2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8月24日,祥见《利息计算清单》),以后利息按年利率4.75%连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74414.3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郭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个人自助消费贷款本金33900元,利息13007.78元(不包括复利、罚息),共计46907.78元(利息算至2020年6月20日,2020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借款还清为止);2.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郭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诉你全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4020120160001054#;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一手房按揭贷款本金158666.52元,利息27388.54元(不包括复利、罚息),共计186055.06元(利息算至2020年8月8日,2020年8月8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借款还清为止);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诉被告尹自科、赵淑霞、杨军海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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