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政: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彬: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754号
叶永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叶永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2.66元、利息18991.51元、违约金4977.53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以上暂计43961.70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2年8月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758号
王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王太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275.83元、利息16075.17元、违约金3687.57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17日),以上暂计35038.57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2年7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757号
杨秀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杨秀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738.23元、利息32640.90元、违约金8038.90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17日),以上暂计56418.03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2年7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