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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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6民初16756号

陈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陈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289.85元、利息25157.30元、违约金6840.20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22日),以上暂计41287.35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2年7月2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755号

闫东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闫东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956.29元、利息19024.36元、违约金6387.83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17日),以上暂计38368.48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2年7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722号

马银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马银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505.77元、利息18049.92元、违约金3815.43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17日),以上暂计38371.12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2年7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716号

马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马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37.56元、利息18460.46元、违约金5883.17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17日),以上暂计44281.19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2年7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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